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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地方谈】申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何根治?

2016-04-05 20:03 来源:东方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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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底,上海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动员会议。会议决定从即日起,针对“量大、面广、屡禁不止”的交通违法行为,上海将充分借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经验做法,重点整治10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三月底,上海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动员会议。会议决定从即日起,针对“量大、面广、屡禁不止”的交通违法行为,上海将充分借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经验做法,重点整治10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这是期盼已久、大快人心的举措。

  笔者多年来的调查研究,上海市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呈现出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是交规意识非常淡薄。不少机动车驾驶员及几乎全部非机动车驾驶员几无交通法规意识。机动车变道、转弯不打方向灯、紧急停车不打双跳灯,在禁止变道路段随意变道,在早晚高峰时段随意占用公交车专用道,在禁止停车区域随意停车。而只要车流量不大及没有专人管理,绝大部分助动车和自行车乘车人除了几乎完全无视红灯停的基本交规外,逆向行驶,强行在人行道上行驶等恶性违章行为也是司空见惯的。除上述之外,不少行人也经常闯红灯或翻阅马路护栏横穿马路。

  其次是三不让,即车不让人、人不让车、车不让车。车辆在行使过程中遵循的是丛林法则,更快、更准、更狠者优先,恶性加塞、汽车右转弯时不让过马路的行人,转弯车辆不让直行车辆等现象比比皆是,几乎看不到谦让。在每位司机的日常驾驶中,车辆碰擦、相撞皆如影相随。不少外籍人士常常向笔者吐槽,在上海坐车都像是亲身经历一级方程式大奖赛,太刺激,有生命危险。

  再次是几乎没有机动车驾驶员遵守喇叭禁鸣令。上海自2007年6月起对外环线以内的道路实行全天禁止鸣喇叭的措施。即凡是违反“禁鸣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然而,时至今日,机动车随意鸣笛、恶意鸣笛、野蛮鸣笛、报复性鸣笛等违章鸣笛现象反而愈演愈烈,且已发展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笔者曾经亲眼目睹一辆违章停放在上街沿的乘用车正要回到道路上时车辆前方有一位蹒跚老人正好路过,该车驾驶员毫不客气地对老人大肆鸣笛,由于喇叭音量很大且也事发突然,老人因此突发心脏疾病并几乎倒地。

  最后是长期以来上海距离文明出行的愿景不近反远,最近十几年,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广度与烈度不仅没有得到改善,而且渐趋恶化。从驾驶员本身来讲,不仅是一般市民,机关干部、司法工作者、教师、医师等理应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和道德修为的人群,其驾驶习惯也大都是比较糟糕的。

  作为将建设四个世界级中心作为长期目标的中国最大城市,作为一个在国内外有着较高人文精神评价、曾因其的优雅迷人而被喻为东方巴黎的国际化大都市,日趋混乱的交路交通秩序不但有损于上海的形象,也会进一步加剧上海本已较拥挤的道路交通的拥堵程度。因此,此次上海市多部门联合祭出重拳超常规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显然是极为必要的。而要想显著提升上海市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本扭转违法行为频出的现状,除了在短期内大力度集中查处上述10类违法行为之外,还应从制度层面落实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是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加大处罚力度。比如,目前上海市针对违章变道这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以计扣三分、罚款200元的处罚。考虑到绝大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都是故意犯而非过失犯,其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思都是不道德和具有较高的可责性的。不仅如此,在行驶尤其是在繁忙的车流中高速行驶时违法变道甚至有可能引发涉及人身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记扣三分的处罚力度显然较轻;再加之相较于动辄须花费十数万、数十万乃至数百万元才能购入的机动车本身的价值而言,一次200元的罚款金额确实使违章的经济成本过于低廉。对于此类违法驾驶员主观可责性强且具有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在大幅提高处罚力度的前提下采用递进累加式的处罚模式;如对初次违法变道者记扣6分、罚款1000元,对再犯者直接扣证半年、罚款2000元等。针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可参照上述模式加大处罚力度。

  第二、对于道路交通法规的屡犯者及恶性违者,因其只要驾驶机动车往往就会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所以暂时禁止该驾驶员驾驶同一车牌车辆上路的作法是具有合理性的。具体而言,只要确认其所有车辆及车牌号,可以在扣分、扣证、罚款的前提下禁止其本人驾驶该机动车出行。做到人、证、牌、车挂钩联动。

  第三,不少机动车驾驶员之所以养成不良的驾驶习惯,与教授其驾驶技能的驾校在培训过程中的要求不严有着密切关系。有鉴于此,应借鉴国外的作法,实施机动车驾驶学校终身问责制。具体而言,只要是该驾校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所实施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引发的可归责性交通事故到达一定次数,该驾校将被扣分,被扣分数累计到一定程度后驾校将被勒令停业整顿,如整顿后情况仍不见改善,则永久关闭该所驾校。

  第四,考虑到前述的绝大部分道路交违法者都具有道德上的主观可责性,建议将道路交通的违法记录与报考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教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国家资格时的资格审查挂钩(如禁止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者的报考上述工作岗位及国家资格);与申请双限房等福利住房时的信用审查挂钩(如对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的申请人实施一票否决);与申请落户上海与申请办理上海居住证时的资质审查挂钩(如对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的申请人实施一票否决);与申请注册公司、企业挂钩(如规定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者不得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乃至不得设立公司及不得上市);与申请银行贷款及申请信用卡时的信用审查挂钩(不向具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者发放贷款及发行信用卡);与购买火车票、机票、船票、长途客运车票等需要实名购票的票务平台挂钩(如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者不得享受任何票价优惠,乃至于规定在出行高峰时段不得使用上述交通工具出行);对于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道路交通违法者甚至可以考虑暂时限制其出境,或者虽允许其出境但可向其履行目的地有关机关告知其具有恶性道路交通违章记录,建议不允许其在当地驾驶车辆,以免其在境外做出有辱国格的危险的驾驶行为。

  第五,追根溯源,驾驶员普遍缺乏交通出行的文明礼仪、视违法道路交通法规为平常,在受教育阶段几乎没有接受过任何交通出行方面的普及性道德、法规教育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建议至少在高中,大学,中专等教育阶段开设有关交通出行法规及礼仪的必修课。这类课程的师资力量可由辖区内的交警或文明驾驶的先进典型,信誉好的驾校教练等构成。教学方式、手段、场所可以灵活安排。

  只有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重拳出击、坚持不懈,才能彻底根除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频发的顽疾,显著提高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的文明程度,进而改善道路交通的秩序。

  (作者:殷骏 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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