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 郭金超)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最新版本此间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中国如何通过立法规范扶危济困,草案“3.0”版中诸多规定引发关注。
个人求助是否禁止?
此前两次审议中,有观点认为,草案封堵个人求助通道。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予以否认。他说,“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遇到了困难,向社会募集钱物解燃眉之急,草案对此并不禁止。”
草案指出,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阚珂说,捐赠人自愿把财产直接捐给受益人,这种“一对一”捐赠也是一种善举。
根据草案:捐赠人可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但不少现实案例表明,“一对一”捐赠容易带来一些问题。“因此,立法本意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活动受益人应该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草案是按照这个思路设计的。”阚珂说。
个人帮非亲非故者网络募捐属非法
按最新草案个人通过互联网、微博、朋友圈等形式发起募捐或属非法。
草案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网络上个人发起的募捐行为是否违法,还要视其与救助人的关系而定。阚珂说,如是为救助本人或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属个人求助行为。如是为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进行个人募捐,则属非法募捐,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须指出的是,根据草案,媒体发起募捐或代为发起募捐的行为亦属违法。
阚珂表示,媒体报道某人生病、某家庭陷入困境,属新闻报道范畴。但媒体若发起募捐,面向公众募集钱物转给受益人,或借助媒体平台发布受益人的账户,代为发起募捐则不可。
争论15%
草案新增条款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这个“15%”的规定引发争论。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基金会“行政支出”的规定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全国政协委员陈志列指出,15%的比例太高,相关违法成本却太低。根据草案,违反相关规定,最多可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据媒体报道,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徐永光则认为,15%的行政费用并不算高。
他介绍,根据有关制度,在非营利组织支出上,有募捐成本、行政成本、项目成本三项。国际上,一些基金会这三项成本能达50%,单就行政成本来说,一般约20%。中国民政部门在审计年检时,把三项成本之和算为行政成本,因此三项累积不超过15%可能是全世界基金会中效率最高的。
“我们说不能超过15%,用到7%、8%都可以,不是必须用到15%”,阚珂表示,各地各慈善组织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对媒体表示,如明确规定行政成本比例,就需对行政成本作清晰界定,但也不应对管理费采取“一刀切”。她认为,慈善组织存在多种形态,限制行政成本会使有的慈善组织无法生存。
至于是否违法成本过低,徐永光表示,10万元的违法成本只是违反草案中有关慈善财产管理、使用后的措施,如若真有人挪用善款,还可能违反刑法、合同法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