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已于3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草案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继续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更加注重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
住鲁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继续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制定外商投资法顺应大势、与时俱进,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淄博市市长于海田代表认为,在逆全球化思潮甚嚣尘上的大背景下,中国通过立法,宣示保护外资、鼓励外资的鲜明态度,对知识产权保护等外资关心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缓解疑虑,对外释放了维护经济全球化、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强烈信号。特别是草案里提出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内外资一视同仁等一系列新举措,将催生外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并进而提高整体经济环境的公平和透明,稳定外资的预期和信心,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开放具有重要长远意义。
“制定外商投资法,这再次向全世界证明,中国愿意做全球化进程的积极推动者。”东营市副市长冯艺东委员表示,改革开放40年,中国很多领域的改革都是由开放来推动的,很多新的体制机制都是通过开放形成的,“通过开放提升内生动力,在某种程度上倒逼着改革进程”。
去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要求山东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省司法厅厅长解维俊代表说,山东提出打造长江以北地区扩大开放的重要战略支点,打造成“七个高地”,其中就包括法治保障高地、营商环境高地。“在这个节点,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将对山东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法治保障、营商环境新高地产生深远影响。”
制定外商投资法,也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结果。山东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卫国代表说,外商投资法草案在总结改革经验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统一规定,有利于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是推动我国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重要标志。
回顾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国的对外开放立法是从外商投资立法起步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制度保障。但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
对此,烟台张裕集团董事长周洪江代表有切身体会。“近年来,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我们也感受到‘外资三法’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从企业经营角度看,制定外商投资法一举解决了多年以来面临的诸多问题,创新并完善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相信会给广大的国外投资者更多的信心与鼓励。”
“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国内企业一定要有国际化的视野,苦练内功,增强同国际企业竞争的能力。”在济南市副市长王桂英委员看来,外商投资法不仅对外资企业产生积极影响,也将有效激发内资企业的活力。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司留启代表告诉记者,国瓷公司就是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成长起来的,“我们的客户大多来自国外,竞争对手也在国外。我们主动向竞争对手学习、向客户学习,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掌握市场话语权,企业才获得了快速发展。”
司留启说,“我们要有面对市场竞争的信心和勇气,提高企业创新的主体意识,加大研发创新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山东是投资的沃土、创新的沃土、机遇的沃土,更是开放的沃土,相信以外商投资法制定为契机,山东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步伐会越来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