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1/3。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三审,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两年来首次在代表大会层面审议一部法律草案。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其法律层级仅次于宪法,所以也被称为“管法的法”、“小宪法”。同时,也有人认为立法法是法律的“度量衡”,它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所有法律的质量。正因如此,制定于2000年的立法法,时隔15年进行首修,倍受关注。究其因,修订立法法具有显著意义,意在完善立法体制、突出人大的立法主导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完善民众参与立法的机制等等。
如果说这种表达稍嫌生硬,换一种更接地气的表述就是,收税没那么任性了,因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再任性限行、限牌了,因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诸如此类的规定,显然与我们每个公民息息相关。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语境中,修订立法法还有另一层重要内涵,改革与修法同步,让改革于法有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立法法的修订,可更好地引领改革、推动发展,可利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改革有序进行,更能为改革保驾护航。
立法必须有人民在场,不能让人民群众缺席,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还提出:“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这正体现了普通民众在立法、修法中的参与权、监督权等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民众发现当地出台的法规与上位法有冲突,制定的规章损害自身权利,可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将被改正或撤销。此举不仅可遏制权力任性,遏制部门利益规章化等顽疾,也能提高立法质量。
当然,还应看到此次修订立法法,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将从49个增加到280余个。235个设区市有望新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成倍“扩容”,此举对地方的改革发展带来诸多利好,比如为当地通过立法更好地发展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健全立法程序、确保立法有理有据,而不是以规谋权、以规谋私、关门立法。立法法修正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了4道防线:稳步推进修正案规定、限制地方立法权、必须遵守不抵触原则、要报批准才能实行,为了避免立法的过多过滥以及有的地方甚至变为长官意志。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修订立法法,为法治国家铺就坚实根基,更能不断实现良法善治。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在3月15日进行表决,且让我们拭目以待,并期待有更多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