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推进,进一步抓好实施方案编制和落地,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从2018年起,对试点贫困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
通知明确,开展整合试点的范围,是全国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试点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各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
试点贫困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超出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抓紧修订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办法、方案等。
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坚持将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试点贫困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