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法院27日依法公开开庭,对天津市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关某某、张某某、薛某某、赵某苓、赵某云、杜春某、付某某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张某某、薛某某、赵某苓、赵某云、杜春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天津市静海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涉案乡镇政府、村委会代表,被告人家属、同行业相关代表人员等共计60余人旁听庭审。
静静海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某及股东杜建某(另案处理)等人指使安排该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赵某苓、赵某云、杜春某等人,将回收的企业废酸偷排至天津市静海区港团河及唐官屯镇佟庄子砖厂方坑内。其中,2013年间,关某某、杜建某等人先后两次组织、指使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赵某苓、赵某云、杜春某等人铺设地下暗管,并将回收的500余吨工业废酸,通过该暗管排放至佟庄子砖厂方坑内,造成环境污染。
此外,2013年间,被告人关某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合伙出资建立酸洗生产车间,在酸洗过程中指使被告人付某某等人,将产生的未达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先后通过明管、暗管、渗井排放至公司南侧坑塘中,造成环境污染。经抽样鉴定,该公司厂区压滤机西侧井内和锅炉房东侧挖掘沟内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为有毒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薛某某、赵某苓、赵某云、杜春某、付某某,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记者 张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