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指出,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此外,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