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肯定“同股不同权” 明确“同股不同责”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证券市场与人民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依法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证券审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也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意见》指出,科创板上市公司为维持团队及核心人员稳定而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效力,保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据介绍,这也是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提出,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要准确界定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边界,在公司案件审判中对股东义务分配要做到“同股不同责”。
资料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6月13日在陆家嘴论坛上宣布开板。 张亨伟 摄
对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意见》还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提出,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资料图:某证券公司交易大厅内的股民。 中新社记者 刘忠俊 摄
保护知识产权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依法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涉及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充分体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要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同时,《意见》还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
此外,《意见》在完善现有及有效利用现有证券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司法措施要求,以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意见》第14条就提到,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
刘贵祥表示,《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落实资本市场法治化改革方向、妥善应对涉科创板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任务,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