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网友吴彧认为,社会组织作为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发挥好整合资源、动员力量、业务技术、服务专业等独特优势,助力脱贫攻坚正当时。一些个人和企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把扶贫当成了敛财的工具,这种歪风必须坚决刹住。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严禁社会组织利用扶贫名义牟利,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有句话说得好,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前,全社会都已行动起来,全力投入脱贫攻坚战。在脱贫攻坚的主战场,有一支力量不容忽视——分布在各个领域的社会组织。不论是全国性社会组织,还是地方社会组织,抑或贫困地区社会组织,都在发挥各自的作用,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点子出点子,这股“社会活水”奔流涌动。
然而,也有个别企业或社会团体不顾大局、逆流而动,打着扶贫旗号牟利敛财。比如,有的借“精准扶贫”之名,行传销敛财之实;有的盯上了贫困户手里的扶贫款,高价售卖肥料、农机器具等伪劣产品给贫困户;还有的以教育扶贫、光伏扶贫、医疗扶贫等名义在贫困群众身上揩油……这些都背离了扶贫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实质上是“假扶贫”,不仅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而且违反了法律法规,必须严肃查处。
现在正是吃劲的时候,气可鼓而不可泄,“开大前门”要规范。正如通知所强调,以扶贫为主要业务的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方略,聚焦脱贫攻坚,严禁打着扶贫旗号从事与扶贫无关的活动,募集的资金、取得的收益应用于扶贫并公告公示;公益性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政策规定,把好支出关,充分发挥助力脱贫攻坚的政策效应。
脱贫攻坚越到最后时刻,劲可提而不可松,“严堵后门”很重要。一方面,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和管理,对利用扶贫名义牟利敛财,挪用、截留扶贫资金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严肃予以查处,对假借扶贫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另一方面,广大扶贫干部要认真完成宣讲扶贫政策、整合扶贫资源、分配扶贫资金、推动扶贫项目落实等重要工作,还要通过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监督意识,畅通监督渠道,使人民群众及时全面地了解扶贫资源的分配过程。
过去6年间,我们创造了减贫史上的最好成绩。但应当看到,当前脱贫攻坚战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深度贫困地区脱贫难度大,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存在薄弱环节,稳定脱贫长效机制有待健全……社会组织作为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发挥好整合资源、动员力量、业务技术、服务专业等独特优势,助力脱贫攻坚正当时。当然,还要再次强调,一些个人和企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把扶贫当成了敛财的工具,这种歪风必须坚决刹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