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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2019-08-08 07:21 来源:中新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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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资料图:车辆在收费站出口处排队通行。周毅 摄

  《通知》明确了清理规范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通知》明确了四个阶段的实施步骤。准备阶段(2019年7月18日—8月31日):按照清理内容,全面梳理汇总本省(区、市)自行出台实施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报批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30日):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提出清理或者规范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全面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1月31日):各地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通知》指出,要深入排查,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地方性减免政策,要按期完成清理;现有地方性减免政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不需要人工查验的,可继续实施。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此外,各地要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按期完成清理规范,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加强督促指导,对拖延不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

  《通知》还要求深入评估政策的效果及影响,及时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状况,可通过ETC系统,选择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等差异化收费,引导路网车辆合理分布,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提速增效。


初审编辑:韩黟瞳 二审编辑:编辑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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