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4月19日电 千方百计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武汉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支持政策再加力度。18日,武汉出台《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及时拿出“真金白银”为企业商户“解渴”“输血”,从阶段减免税费、降低要素成本、提供资金纾困、优化服务保障等多方面、多角度、多途径帮助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提升渡过难关的信心和能力。 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武汉市市场主体中占比近6成。截至去年底,全市130万市场主体中个体工商户为73.9万户。此前,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发改委,财政、人社、商务、税务、人行等部门,出台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扶持意见。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延伸拓展,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支持力度更大、精准度更高、受益面更广。
复工复产无需批准,持续经营更加便捷
《政策措施》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要求,加大行政服务力度,大力推行“网上办”,开辟审批服务事项绿色服务通道,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同时,实施审慎包容性执法,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9月30日前暂不列入异常名录。个体经营者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政策措施》还要求,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武汉城市留言板问题反映平台,受理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及纾困诉求;工商联、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扶化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难题。
设立200亿元定向纾困资金,用工有补贴货运有优惠
《政策措施》加大了金融纾困力度。将设立200亿元贷款额度的定向纾困资金,对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优惠贷款,给予贴息;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比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延伸至个体工商户;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资金,为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向银行提出申请认定后,一定期限内的贷款和欠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在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和物流需求方面,《政策措施》规定,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个体工商户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2020年6月30日前,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减半收取。
减免租金、税收,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
在减免租金方面,《政策措施》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引导市场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租金成本,鼓励非国有资产出租人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税收减免方面,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疫情损失情况经过合理测算后报经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疫情防控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社保费用减免和缓缴方面,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此外,个体工商户可在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手续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保障水电气供应,减免检验检测等费用
在保障个体经营中的水电气供应方面,《政策措施》规定,2020年1月至6月,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价格参照相关规定按优惠政策执行。
《政策措施》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污水处理费。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此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缓交、减交仲裁费用和减免公证费用。(金雨蒙 武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