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名誉权
●概述
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网上延伸。借助视频剪辑拼接、杜撰图配文、捏造画外音、“深度伪造”技术等手段,造谣诽谤带来的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很多人深受其害。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造谣诽谤侵犯名誉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则要承担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案例
近日,“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结束侦查,案件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等待审查起诉。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名誉权案件。该案中,杭州一名未婚女子在小区取快递时被偷拍,并被编造“出轨快递小哥”的微信聊天内容在网上扩散传播,导致该女子收到大量的询问及谩骂信息,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两名造谣者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由于赔偿问题无果、道歉态度消极,受害女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获立案受理。后根据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两名嫌疑人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
●法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九百九十五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专家说法
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虚构聊天记录造谣女子出轨属典型的诽谤行为
名誉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我国法律历来重视对名誉权的保护,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不同时代、不同领域的法律都对这项人格权提供了明确的保护。
民法典是权利法典,名誉权作为典型的具体人格权,规定于人格权编第五章。名誉是这项人格权的保护客体,即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基于名誉权,每个人都能享有社会大众对自己的客观评价,并保持自己的名誉不被他人贬损。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侮辱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典型方式,是以行为暴力、言语暴力等方式故意贬损权利人名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行为暴力表现为强迫搜身、扒掉衣服、捆吊在树上等;言语暴力则表现为辱骂、嘲笑、贴大字报等。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另一种典型方式,即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散布虚假的陈述,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比如造谣、传谣,这些都属于诽谤行为。当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个表述是虚假的,即便无意中传播了虚假陈述,那么不属于诽谤。
上述案件中,两名嫌疑人通过虚构聊天记录并在网上传播的方式造谣女子出轨,这属于典型的诽谤行为,其中还夹杂了语言的侮辱行为。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财产损害,那么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独适用这些侵权责任主要是在情节较轻、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下。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被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对于上述案件,显然已经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畴,演化为刑事案件。因为嫌疑人的侮辱、诽谤行为是公然在传播力极强的网络上实施,浏览量巨大,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处罚措施更能起到制裁功能并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当然,刑事责任并不排除民事责任的同时适用,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侮辱或诽谤行为的公然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是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要点,而对后果严重程度的衡量则是适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尺度。对于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公然侮辱或诽谤行为,应在妥当区分的基础上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罚款或拘留的行政责任,刑法则应保持谦抑。
法律对名誉权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但权利不应滥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民法典规定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群众随口抱怨一句公务人员“草包”的行为,应当把握好分寸,适用法律责任应审慎,更不能妄用执法权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