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的法律,是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本保障。
制定生物安全法的时代意义
当下,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给人民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误用、谬用生物技术等风险也在逐步加大,全球生物安全风险呈现上升趋势。各国普遍开始将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视为国家安全的新威胁。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历史性地置于世界各国面前。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能够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的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风险的来源,既包括自然界形成的生物灾害,也包括因生物技术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外来物种入侵为例,我国是深受其害的国家之一。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
从国际上看,进入21世纪以来,生物恐怖袭击的频率明显上升,生物安全风险,已经成为世界性的一个全新风险,对人类社会构成了严峻的新挑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顺应时代的需要,及时制定引领全球防范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生物安全法,具有极为鲜明的时代意义。
制定生物安全法的价值基础
我国生物安全法最重要的立法价值基础,就是通过对生物风险的防范和应对,体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最高的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和各类社会活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最重要的人权,受宪法和法律的共同保护。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或损害健康的行为,要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带民事赔偿。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对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作出专门规定。当前全球范围内的生物安全风险,对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极大挑战,而法律手段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和长期稳定性的特性,自然成为各国有效防范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不可或缺的特殊的武器和工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时度势,全力推进生物安全立法,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生物安全风险,采取权威性的法律手段有效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全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先进价值理念。
生物安全法对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权的规范梳理
生物安全法共10章,88条。处处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关切和保障。
首先体现在立法目的上,即“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坚持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
然后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层面,创新构建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
在制度运行方面,围绕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管控措施。
以第七章“防范生物恐怖和生物武器威胁”为例,要求在发生生物恐怖袭击事件时,第一要务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要求在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组织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切身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生物安全法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对我国进一步做好内外两方面防范和应对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对防范和应对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生物安全法,运用法律手段构建可靠的生物安全屏障,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作出应有的贡献。
《光明日报》( 2021年04月16日 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