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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

2016-09-01 10:50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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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共分为指导思想、职能定位、范围内容、组织领导、巡察机构、工作程序、成果运用、服务保障八个部分。

  云南省委从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出发,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巡视巡察工作一体化格局,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

  《意见》共分为指导思想、职能定位、范围内容、组织领导、巡察机构、工作程序、成果运用、服务保障八个部分。

  《意见》将巡察工作看作是党的巡视制度在州(市)级以下的表现形式,定位为州(市)、县(市、区)党委工作,作为省委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依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坚持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巡视工作的原则,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截至目前,昆明、昭通、玉溪、文山、楚雄、怒江、西双版纳、迪庆8个州市开展了对所属县(市、区)和部门的巡察;玉溪市所属全部县(区)、广南、瑞丽等20余县(市、区)开展了对乡镇(街道)和部门的巡察。(云南省纪委)


初审编辑:方媛媛 二审编辑: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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