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发改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检查的指导、促进和保证作用,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依据《中共中央 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重点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坚持总结经验与查找问题相结合。以 局党委安排布署的相关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各股室、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职责,按照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条件、标准和程序 进行。
第三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局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及结合各股室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情况;领导班子 及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的具体情况;党风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情况;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人员的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情况;
强化对人财物和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群众评议情况;对违法违规的查处情况等。
第四条 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在委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由纪委书记组织协调,牵头实施,对局各股室原则上每年检查1一2次, 年末进行考核。特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形式方法。各股室要按本办法要求,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局党委,局党委将采取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记录和资 料,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个别谈话,民主评议,通过量化评分,进行综合评价后研究审定。
第六条 民主测评。重点对各股室、下属单位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从政、干部选拔、作风状况、队伍形象、政务公开、遵章守纪等进行测评。
第七条 检查考核采用100分制量化考核。其中:考核占80%,测评占20%。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将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股室和个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年度考 核较差的股室和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股室,取消当年评先资格,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
第九条 局机关有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仅要严肃查处当事人,同时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 实行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