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东飞
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意味着,此前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婚前房产“加名税”被叫停。(9月1日新华社)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发布之后,南京、武汉等地税务部门的“加名税”,一度闹得舆论哗然。现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终于对此作出免征契税的定论,这一决定毫无悬念会受到欢迎。不过,尚需厘清之处在于,“加名税”到底是临时豁免,还是自始就不应该征收?
讨论房产“加名税”到底合不合法,关键要看一刀切地把婚前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是否成立。税务部门会认为这当然是个人财产,甚至会拿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来说明问题。但不要忘了,我国婚姻法里不但承认法定财产权,也平等地承认约定财产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后者优先。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比如说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只有在不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情形才成立。如果夫妻两人订立协议,确定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那么这栋房产就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尊重私人之间的意愿表达,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财产的所有形式更要以夫妻双方的合意为准。这是夫妻约定财产权的运用,理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充分尊重。兑现到办理房产证加名的实务中,既然作为共同财产的婚后房产可以不征契税,那么作为约定共同财产的婚前财产同样不应征收契税。税务部门只强调法定财产权,而拒不承认约定财产权的平等乃至优先地位,很可能被诟病为选择性忽视。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房产“加名税”其实自始至终就不合法,叫停“加名税”符合法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