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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评论员:践行“四种形态” 深化标本兼治

2016-09-02 11:09 来源:监察部网站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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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去年9月提出以来,经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管党治党的实践检验,其重要意义和现实价值日益凸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出了更严更紧更硬的坚实步伐。

  科学的理论总是在实践中彰显力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去年9月提出以来,经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管党治党的实践检验,其重要意义和现实价值日益凸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出了更严更紧更硬的坚实步伐。

  践行“四种形态”,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具体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深入管党治党,必然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四种形态”深化对“树木”与“森林”关系的认识,面向全体党员,针对“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出问题绝大多数性质轻微、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只是极极少数的实际情况,用常态红脸出汗、大多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少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极极少数立案审查四种形式,由轻到重、从绝多到极少,严格以纪律为标尺进行衡量,在惩与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综合施策中,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严管就是厚爱、“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发现错误苗头就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有了问题就严格执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的要求就能真正落到实处。

  践行“四种形态”,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践行“四种形态”是必须切实履行的政治责任。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中,无论是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还是党纪处分、立案审查,都要由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当前,各地践行“四种形态”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认识模糊、动作迟缓,不善于在做实做细上想办法、定措施;有的喊在党委、干在纪委,仍未把保护“森林”健康当作分内之事;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仍在奉行好人主义,对身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管不问。这些问题背后,总病根是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担当精神。以严明的纪律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扛起责任,充分发挥带头执行、全面推动、督促传导的职能作用,一级带动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同时,要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个制度利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问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确保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践行“四种形态”,必须坚持整体把握、科学运用。“四种形态”以纪律为刻度,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畸轻畸重。要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不断实化细化,用好用足第二、三种形态,强化第四种形态,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充分发挥纪律的惩戒警示和正面引导两方面作用,实现既坚决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又管住常态和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转变理念、持续深化“三转”,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治、政策和执纪水平,在转变作风中创新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精准监督执纪问责本领,忠实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四种形态”是正确把握规律开展监督执纪的必然状态,切忌机械对应、生搬硬套或人为地“宏观调控”,必须严格不同形态的区别与界限,依规依纪把握好形态间的适用与转化,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深化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践行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常抓不懈、形成长效,以实际行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向纵深推进。惟此,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使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初审编辑:方媛媛 二审编辑:编辑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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