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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等情况发布会

2013-06-13 12:5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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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3日13:00:07]鲁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13年6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负责同志发布《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届时,本网将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2013年6月14日10:00:07]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当前山东正处在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 省委、省政府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大局出发,提出要积极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创造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最近,省工商局结合部门职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30条”)。同时,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省工商局还进一步立足工商登记注册职能,创新服务措施,于近期先后出台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和《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三个适合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特点的扶持政策。为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上述意见、办法的主要内容,使政策尽快转化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强劲动力。今天,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副局长向维凯先生和副巡视员王建先生,分别就上述四个重要文件进行解读,并就有关问题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下面,首先请向维凯先生介绍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有关情况。

 

[2013年6月14日10:03:12]向维凯: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30条”)。在此,我代表山东省工商局,对新闻界及其他各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多年来对工商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3年6月14日10:04:22]向维凯: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局在对香港、广东等地商事登记制度深入调研,争取工商总局支持的基础上,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和自身职责范围内,制定下发了“30条”。主要内容有:一、实行“8个放宽”、“7个支持”,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实行“8个放宽”:一是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最大限度地释放企业名称资源,只要不重名、不违法,均允许使用,为企业名称提供最大的空间和自由度;将冠“山东”行政区划名称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300万元,促进我省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开拓省内外市场。二是放宽住所使用证明限制。根据规定,企业办理登记需要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现实中很多已建成并实际使用的场所,因种种原因提交不了合法的产权证明。“30条”规定,可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为企业设立登记和进驻各类园区提供便利。三是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条件。经营范围不再受注册资本等经营条件的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企业均可生产经营;凡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内容核定经营范围,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四是放宽公司股东(发起人)资格。为鼓励创业,在法律、法规既无规定也无禁止的前提下,“30条”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居委会作为股东设立公司。五是放宽省级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将冠“山东”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条件由国家规定的5000万元降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由1亿元降至2000万元。六是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非首次在我省设立公司,不再提交公证、认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在我省投资设立企业,免予提交公证、认证文件。与外省相比,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审批登记手续最为简便。七是放宽个体业户“免登记”范围。为最大程度地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保障民生,“30条”规定,对部分生活便利行业,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可免予办理营业执照。八是放宽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条件。对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实行“一地登记、全省发布”制度。并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权由省工商局下放至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或县(市、区)工商局办理。明确“7个支持”。一是支持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扩大非货币出资范围,鼓励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林权、水(海)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深化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和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企业工作,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企业资金紧张问题。二是支持企业连锁经营。为解决连锁企业开办手续繁琐的问题,“30条”规定,需前置审批的,由总部统一申办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凭总部的批准文件申办营业执照。三是支持筹建重点项目的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针对重点建设项目筹建周期长、期内不能取得前置审批证件,而企业又急需营业执照的实际,“30条”明确,对重点建设项目先行核发营业执照,有利于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四是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允许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名称中使用“基金”字样,促进社会资本投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五是支持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和发展,提高我省的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六是支持2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现规模化发展。七是支持农村(社区)集体资产量化成立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2013年6月14日10:11:32]向维凯:二、9条措施强化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优化市场环境,既要降低门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和创造力;更要加强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9条措施体现了政府部门“有所为”、“有所不为”和“宽进严管”的原则,对轻微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实现“宽松”监管,又要集中力量查处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现“严管”。一是简化企业年检材料和程序。为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30条”规定,除少量风险较大的领域和项目外,企业年检免交审计报告,为全省80%左右的公司减轻负担,提高年检效率。二是慎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手段。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年不参加年检(验照)吊销营业执照。本着扶持企业发展的原则,“30条”规定,“对一年未参加年检(验照)且无其他违法记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年度暂不吊销执照”,指导企业补办年检,最大限度地“挽留”企业继续经营。三是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制度。对除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外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提示、警示、告诫,实现“智慧”监管。四是细化量化处罚种类、幅度、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涉案区域广、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由省工商局统一掌控、统一核审,挂牌督办,促进公正执法。五是加强监管执法的信息化支撑,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退出行为的全程动态监管,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六是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面向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使用服务,对失信“黑名单”企业进行锁定和行为限制,对市场信用好的企业进行鼓励。七是创新消费维权方式。引导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形成全方位的消费维权格局。八是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利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和监管信息系统,加大对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九是加强市场监管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在全省推行相对集中统一执法机制,以公共服务业限制竞争、强制交易、限制外地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网络传销、假冒伪劣、商业贿赂、合同欺诈、侵犯商业秘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作为执法重点,查办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经营环境。

 

[2013年6月14日10:11:32]向维凯:三、6条保障措施,营造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优化市场环境,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供更加高效、透明、优质的公共服务。“30条”围绕拓展工商部门独有的特色服务、增强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服务功能,推出6条措施,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牢固树立优化市场环境执法理念,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名称核准办理时限,分别由7个、5个、3个工作日缩至5个、3个、1个工作日;加快工商信息化升级改造,实行网上查询、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网上咨询、网上公示等服务;发挥企业登记管理和市场交易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发布行业投资结构、营商趋势建议,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公众创业提供服务;提高个私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行业协会的管理能力,发挥行业自律、咨询、监督等作用,切实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0条”的出台,将进一步便民利企,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全省工商系统将通过正在开展的“走企业、听建议、解难题、促发展”活动,抓好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使好的政策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工商总局的要求,继续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再做贡献!谢谢大家。

 

[2013年6月14日10:16:40]陈强:感谢向维凯先生。下面,请王建先生介绍省工商局新出台的促进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政策的有关情况。

 

[2013年6月14日10:17:12]王建:各位上午好!我向大家发布我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登记情况和山东省工商局新近出台的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三个规范性文件。一、全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情况。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积极改善营商环境建设,致力于打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透明的服务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持续稳步增长。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实有各类市场主体378.5万户,同比增长8.3%,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个百分点。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共登记家庭农场1188户,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207户,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200户。尤其是家庭农场,发展速度十分迅猛,5月16日,《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出台后,短短半个月时间,新登记近600户,全省现有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来看,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登记的有1116户,以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登记的分别有66户、5户,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登记的有1户;从土地经营规模来看,2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419个,50—200亩的家庭农场402个,50亩以下的家庭农场367个。

 

[2013年6月14日10:17:12]王建:二、省工商局出台的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规范性文件内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关系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和农业规模化经营。2013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对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省工商局立足工商登记注册职能,制定扶持政策,创新服务措施,努力探索适合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特点的登记注册制度,近期先后出台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和《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下面,我分别作简要介绍:(一)《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办法》对家庭农场的登记范围、组织形式、登记管辖、登记名称称谓、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出资方式、提交材料、登记收费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1、自愿申请登记,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发展家庭农场涉及广大农民利益,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因此,《办法》规定了自愿登记原则,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登记,也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组织形式。针对家庭农场发展初期的多样性特点,《办法》对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未作限制,仅要求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2、简化登记条件,体现便民惠民的原则。《办法》对家庭农场登记管辖、提交材料等规定尽量简化,为家庭农场申请人最大限度的提供便利。在登记管辖方面,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地县级工商局和受委托的工商所负责登记;登记经营场所(住所),可以是经营者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村址,不需单独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范围方面,可以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也可以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直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种形式。3、与农业等部门对接,便于享受涉农优惠政策。《办法》是与农业厅联合出台的,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要求,以及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应当向登记地农业等部门备案等内容。家庭农场工商登记与农业部门备案实现了有机结合,便于登记后享受农业等部门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

 

[2013年6月14日10:16:42]王建:(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意见》包括指导思想、设立依据、设立原则、设立条件、登记规范和监督管理,具有首创性特点。到目前为止,外省(市)尚未有省级登记机关专门出台类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监管的文件。同时,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性质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其登记、监管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三)《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包括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性质界定、设立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年度报告、登记管辖、法律法规适用、有效期等方面,有三个特点:一是全面性。《意见》中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提法,是考虑到当前省内一些地方政府已批准成立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的实际,对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一并予以确认。二是合规性。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实体,性质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其登记、监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没有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三是创新性。《意见》以更好地经营管理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对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改革完成后的机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登记进行了统一规范,突出了登记自愿、年度报告内容真实性自负、部门间配合建立信用平台与征信体系建设等创新性内容,体现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

 

[2013年6月14日10:23:42]王建: 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共同特点。(一)涉农。近年来,我省涉农市场主体增长迅速,2012年底第一产业市场主体年末实有12.7万户,注册资本(金)1710.5亿元,同比增长20.6%和42.2%,增幅居各产业之首。三个文件均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对象,致力于鼓励、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带动我省涉农市场主体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二)创新。三个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立足工商登记注册制定的,在现有登记法律法规框架内,尽可能拓宽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条件,创新性地支持、鼓励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其中《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由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合印发,《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在全国省级层面具有领先性。(三)体现了商事登记的思想。如家庭农场登记提供多种组织形式选择,经营范围可笼统登记为“家庭农场经营”,住所可直接核定为种植、养殖地村址等具体内容,更多的体现了宽松准入、简单便利等商事登记思想。省工商局这三个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将培育更多、更有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以这三个文件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引导力度,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发布完毕。

 

[2013年6月14日10:27:18]陈强:感谢王建先生。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提问的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提问时尽量简洁明了。

 

[2013年6月14日10:32:32]记者:当前,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请您介绍一下“30条”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有什么具体的支持政策。

 

[2013年6月14日10:32:32]向维凯:市场主体的增量提质对于增强我省经济发展活力、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我省市场主体发展较快,截止今年一季度末,全省各类市场主体总量已达370.8万户,注册资本(金)达4.27万亿元,但与浙江、广东、江苏等发达省份相比,仍然存在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总量上的差距。为促进市场主体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30条”制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着力促进解决企业登记注册“冠名难”。企业名称登记是企业登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名称须经核准,并在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构成要素及审核条件都有着严格的规定。“30条”将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降低为300万元。按照我省原来的规定,企业冠“山东”行政区划名称,国有、集体企业注册资本要求至少是300万元以上,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要求1000万元以上。这次“30条”统一规定所有市场主体冠“山东”行政区划名称注册资本一律降至300万元,取消了政策差异,体现了公平公正,为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尤其是私营企业提高竞争力,开拓省内外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与广东省、浙江省要求冠省名1000万元,江苏省要求冠省名500万元相比,我省的门槛最低。照现在的要求,预计我省符合冠省名条件的企业将达到现量的5倍多,每年在5万户以上。另外,“30条”还降低了省级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将冠“山东”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降至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降至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降至2000万元。照这个标准,我省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在全国也是最低的。二是着力促进解决企业登记注册“住所难”。“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根据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办理住所登记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而现实中很多已建成并实际使用的场所,因种种原因提交不了合法的产权证明,这就往往造成了部分已建成园区和建筑无法成为企业住所用房,导致企业无法开业。出台这项规定,将有助于帮助租用这些场所的企业解决住所难题,办理登记注册。三是着力促进解决企业“融资难”。“允许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水(海)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扩大了非货币出资范围。只要能“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出资,工商机关均予以认可。通过鼓励可评估作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可以有效地盘活企业资产,提高资产运作效率,缓解企业融资难题。“30条”中所列举的股权、林权均是我省在全国的首创;目前,允许出资的非货币种类,我省在全国也是最多。“30条”还规定,要进一步深化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和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企业(简称“三押一推”)工作,帮助企业化解融资难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全国工商系统最早开展“三押一推”工作的我省,仅2012年全省工商系统就帮助企业利用“三押一推”融资1650多亿元。下步,我们将发挥优势进一步深化“三押一推”工作,帮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2013年6月14日10:34:32]记者:网上年检提高了效率,方便了企业,得到了企业的广泛好评。请问这次出台的“30条”针对年检的企业有没有新的优化措施?

 

[2013年6月14日10:34:22]向维凯:一是除一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三年内有违法违规的公司等风险较大的领域外,公司年检免交审计报告。这条将为全省80%左右的公司免去审计报告的负担,以每份审计报告2000元来计算,仅此一项,每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0亿元左右,大幅度地降低了企业年检的经济成本。二是允许企业总部统一申报分支机构的年检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结,这条也将极大地方便企业,降低企业年检的时间成本。这项政策对分支机构多的企业,如商业零售、油品销售及金融、证券等服务类企业受益最大。三是对一年未参加年检且没有其他违法记录的企业,当年度可以暂时不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将及时跟踪指导企业完善年检手续,最大限度地“挽留”企业继续经营。同时,对首次年检逾期的新登记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可免予处罚。

 

[2013年6月14日10:35:52]记者:加强执法是促进优化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和有效措施。请谈一下工商部门下步从哪些方面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013年6月14日10:35:22]向维凯: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只有建立公平的环境,才能实现公平的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当前,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现象仍时有发生,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不断滋生蔓延,强制交易、搭售、索取高价、提出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突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年来,山东省工商局先后开展了打击“傍名牌”、治理商业贿赂、治理公用企业和大型零售商限制竞争、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多项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下一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将把执法的重点放在那些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上,秉承“惩大恶、戒小过”的准则,加强对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一些涉及重大风险、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关系民生、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违法案件,充分运用全省网络监管信息平台和以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实验室为依托的技术支撑系统,加强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行为的网上搜索和实地检查,依法查处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到“查处一种行为、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个领域”的目的,有效利用办案成果,通过案件查办工作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为“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2013年6月14日10:39:52]记者:您好,王局长。据了解,外省市也出台了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文件,请您介绍一下我们出台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与外省市相比,有什么创新的地方?

 

[2013年6月14日10:40:42]王建:我们在制定《办法》时,借鉴商事登记改革的思路,坚持了宽松准入、便利登记和规范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针对家庭农场发展初期的多样性特点,《办法》对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未作限制,仅要求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经营范围不仅限于种植、养殖业,可以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还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直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外省市对土地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都有很具体的要求。另一方面,《办法》对家庭农场登记管辖、提交材料等规定尽量简化,为家庭农场申请人提供便利。申请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到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办理登记;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家庭住址以及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都可以作为经营场所(住所)登记,不需提交由村民委员会盖章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最大限度地简化登记程序。尤其是不需提交由村民委员会盖章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这一项,作为一个创新举措,是外省市任何支持家庭农场的政策文件所没有的。此外,省工商局与省农业厅联合出台的这个《办法》,也是全国第一个省级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创新,体现了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以及营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的精神。

 

[2013年6月14日10:41:52]记者:王局长,您好。我注意到,刚才在发布中您使用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这个词,而不是以往新闻发布会中常用的“市场主体”,请您介绍一下这有什么不同吗?

 

[2013年6月14日10:43:42]王建: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首先我解释一下市场主体的概念,市场主体是指能依法独立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它们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居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从工商登记注册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就是依据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发展新型市场主体,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当时来说就是一种新型的农业市场主体。2013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和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从本质上讲都是涉农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我们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对应的登记管理条例或办法,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和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分别予以规范,以促进我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快速、规范发展。

 

[2013年6月14日10:45:52]记者:您好,王局长。刚才您发布时,我注意到截至今年5月底我省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成立的家庭农场有1116户,占到了总数的94%。我想请您介绍一下这说明了什么?

 

[2013年6月14日10:46:42]王建:家庭农场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涉及广大农民利益,因此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选择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不同组织形式登记注册。之所以绝大多数家庭农场选择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进行登记,我想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家庭农场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特点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相对简便,家庭农场的申请者可以就近到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随着《办法》的出台,今后家庭农场数量将快速增加,组织形式的结构也将发生一定的变化,选择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也将逐步增多。

 

[2013年6月14日10:50:42]陈强:好,记者提问到此为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初审编辑:宋宪霞 二审编辑:编辑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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